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不该是两难抉择
来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网 / 录入时间:2009-03-30 / 点击数:3195
建设生态良好的文明社会是人类取得的最重要认知成果,关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已是必然选择。而在实践中,“保护就不能很好发展,发展就要破坏生态环境”成为横亘在追求生态文明路上的难题。怎样妥善解决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怎样使生态效益保护者与受益者能够各得其所?在刚刚闭幕的两会上,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为此集思广益,积极建言献策。
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居民补偿力度
据统计,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2531个,总面积1.52亿公顷。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数量达980余万人。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很多群众生产生活较为落后。例如云南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居民年收入最高为1800元,最低只有300~500元。为彻底改善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方式无疑是采取生态移民的方式。然而,由于财力有限,这一方式的实施目前受到限制。
全国工商联认为,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要解决自然生态区居民生活问题,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很有效。我国对生态补偿工作已经进行过一些探索。2004年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开始在全国实施,将大江大河源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纳入补偿范围,并对林农安排了一定的补偿费,对促进自然保护区居民生产生活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对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的补偿还存在标准过低、范围过窄的问题。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将所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均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使其继续从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中受益,积极投身自然保护事业。
生态效益保护者与受益者应各得其所
北京水资源的平衡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例如张家口市为了节水并确保水源不受污染,近年来关停、压缩了300多家企业,每年减少产值100亿元。我国河流的上游地区往往是经济相对贫困、生态相对脆弱的区域,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压力。为保证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游地区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由于生态保护压力大,流域上游地区经济落后,发展受到限制,形成了落后地区支持发达地区的局面。
生态保护存在的结构性政策缺位,特别是经济政策严重短缺,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九三学社中央认为,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从而调动地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尽快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在京冀北流域和赣粤东江流域,本着“资源共享、成本共担、共同发展、和谐共处”的原则,建立上下游相关部门组成的生态补偿实施联席办公会,负责处理资源分配与生态补偿中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应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建立生态建设重点地区经济发展、农牧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同时,生态补偿标准应体现动态性,即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动态核定。上游地区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数量而新建生态保护项目、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及水利设施等项目,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一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保护与发展不应成为水源区的两难抉择
东江流域上下游之间经济发展的巨大落差,使东江上游蕴涵着巨大的发展冲动。2007年,东江市实现GDP332.3亿元,较上年增长20.7%,增幅居江西省第二位。然而,东江水源区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却下滑明显。地区贫困与发展冲动,已成为东江流域生态破坏与水质污染的重要因素。农工党中央认为,东江水质事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珠三角东部城市群的供水安全和繁荣稳定。东江水源区生态地位、战略地位都十分重要,生态补偿工作基础也比较好。江西省东江源重要生态功能区已于2008年被环保部列为首批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六个地区之一。国家“十一五”重大专项之一“水专项”已于2008年启动实施,东江水源区被纳入流域生态补偿课题开展试点研究。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大力推动东江水源区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以“受益者补偿、污染者付费”为试点工作基本原则,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农工党中央建议,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建立以“水质水量协议”为基础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坚持生态补偿要为上游创造发展机会和空间,积极探索水权交易、生态产业、异地开发、上下游对口支援、技术支持、产业转移等多种生态补偿方式和途径,务求取得实效。国家可在当地开展试点,将生态补偿纳入一般性财政转移,待试点取得实效后在全国推广。要组织专家学者在东江水源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调研,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力争在补偿标准核算上先期突破,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在东江水源区探索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结合的评价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指标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地方政府行为向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内居民补偿力度
据统计,我国现有自然保护区2531个,总面积1.52亿公顷。自然保护区内居民数量达980余万人。由于自然条件限制,很多群众生产生活较为落后。例如云南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居民年收入最高为1800元,最低只有300~500元。为彻底改善保护区内群众生产生活条件,解决方式无疑是采取生态移民的方式。然而,由于财力有限,这一方式的实施目前受到限制。
全国工商联认为,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要解决自然生态区居民生活问题,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很有效。我国对生态补偿工作已经进行过一些探索。2004年底,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开始在全国实施,将大江大河源头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纳入补偿范围,并对林农安排了一定的补偿费,对促进自然保护区居民生产生活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对自然保护区及其周边地区居民的补偿还存在标准过低、范围过窄的问题。
为此,全国工商联建议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扩大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将所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均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切实提高自然保护区及周边地区居民的生产生活水平,使其继续从自然保护区相关政策中受益,积极投身自然保护事业。
生态效益保护者与受益者应各得其所
北京水资源的平衡影响了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例如张家口市为了节水并确保水源不受污染,近年来关停、压缩了300多家企业,每年减少产值100亿元。我国河流的上游地区往往是经济相对贫困、生态相对脆弱的区域,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重压力。为保证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上游地区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由于生态保护压力大,流域上游地区经济落后,发展受到限制,形成了落后地区支持发达地区的局面。
生态保护存在的结构性政策缺位,特别是经济政策严重短缺,导致了受益者无偿占有生态效益、保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激励、破坏者未能承担破坏生态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九三学社中央认为,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九三学社中央建议开展流域生态补偿,将生态补偿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从而调动地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尽快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在京冀北流域和赣粤东江流域,本着“资源共享、成本共担、共同发展、和谐共处”的原则,建立上下游相关部门组成的生态补偿实施联席办公会,负责处理资源分配与生态补偿中的重大问题的协商。应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生态脆弱和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建立生态建设重点地区经济发展、农牧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投入机制。同时,生态补偿标准应体现动态性,即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对补偿标准进行动态核定。上游地区为进一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数量而新建生态保护项目、环境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及水利设施等项目,由下游地区补偿上游地区一定的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保护与发展不应成为水源区的两难抉择
东江流域上下游之间经济发展的巨大落差,使东江上游蕴涵着巨大的发展冲动。2007年,东江市实现GDP332.3亿元,较上年增长20.7%,增幅居江西省第二位。然而,东江水源区经济发展的同时环境质量却下滑明显。地区贫困与发展冲动,已成为东江流域生态破坏与水质污染的重要因素。农工党中央认为,东江水质事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珠三角东部城市群的供水安全和繁荣稳定。东江水源区生态地位、战略地位都十分重要,生态补偿工作基础也比较好。江西省东江源重要生态功能区已于2008年被环保部列为首批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的六个地区之一。国家“十一五”重大专项之一“水专项”已于2008年启动实施,东江水源区被纳入流域生态补偿课题开展试点研究。应该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大力推动东江水源区的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以“受益者补偿、污染者付费”为试点工作基本原则,兼顾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农工党中央建议,要明确生态补偿责任主体,确定生态补偿的对象、范围,建立以“水质水量协议”为基础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坚持生态补偿要为上游创造发展机会和空间,积极探索水权交易、生态产业、异地开发、上下游对口支援、技术支持、产业转移等多种生态补偿方式和途径,务求取得实效。国家可在当地开展试点,将生态补偿纳入一般性财政转移,待试点取得实效后在全国推广。要组织专家学者在东江水源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调研,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力争在补偿标准核算上先期突破,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在东江水源区探索建立与生态补偿机制相结合的评价考核机制,将生态环境指标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地方政府行为向着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