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志愿工作者章程
第一条 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关于志愿工作相关内容的定义为:
1、志愿者:是不为报酬而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人;
2、志愿精神:是一种自愿的、不为报酬和收入而参与推动人类发展、促进社会进步以及完善社区工作的精神;是个人对生命价值、社会、人类和人生观的积极态度;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
3、志愿服务:是任何人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为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志愿工作者必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愿意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为公众提供服务,并具备与所参加的爱心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第三条 对于志愿者没有性别、种族的要求,凡是我国的合法公民、年龄在18周岁以上均可申请,填写《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并经过审核后即可成为志愿者。
第四条 完成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需服从组织安排,遵守组织纪律,信守诺言,服务守时,如因故拖延或不能上岗,必须在活动开始的24小时之前通知志愿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以便组织有充分时间另行安排。如有外事活动安排时,要遵守外事纪律。
第五条 志愿工作者工作时间由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与志愿者本人协商确定,一般每次工作时间不少于2小时,工作时间如有变更,须经基金会同意。
第六条 志愿工作者在基金会的服务工作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需端庄大方。
第七条 志愿工作者在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服务期间,有义务向社会推介水资源保护及基金会的理念及相关信息。
第八条 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第九条 在志愿服务工作期间,工作表现优秀者定期予以表彰。
第十条 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任何非法及影响基金会形象的活动。
第十一条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本基金会将劝其退出志愿者组织;表现与志愿工作者身份不符、有损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形象者,本基金会将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本基金会的志愿工作者。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09年3月8日起实施。
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志愿者承诺书
上海水资源保护基金会志愿者报名表
请以附件形式发送至邮箱:water@swrf.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