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收高污染企业水资源费50%—广东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来源:中国环境 / 录入时间:2009-04-02 / 点击数:1296
本报记者 黄慧诚 4月1日广州报道 广东各地从今日起实行行业差别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还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水资源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超额三成以上取水将被叫停。
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根据新标准规定,广东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市、县同一水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同行业的水资源费实行差别收费。产品能耗指标高于广东省经贸委、发改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而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等行业,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新标准还规定,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两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此外,新标准还规范了水资源费的计量。从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通过其他方式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取水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环保专家指出,水资源费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按取水量缴纳的费用,一般是针对工业部门等用水大户收取。广东省现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重偏低,与综合水价的比例关系极不合理,水资源的成本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偏低的价格既没有反映出水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也没有反映出水资源环境治理成本和水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导致水资源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失灵和错位。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等方面的经济杠杆作用,对促进节水减污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根据新标准规定,广东省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各市、县同一水源、同一取水类型执行统一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同行业的水资源费实行差别收费。产品能耗指标高于广东省经贸委、发改委和质监局联合印发的《广东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试行)》指标要求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其水资源费在所公布的分类标准基础上加收50%。而对农业灌溉、牲畜家禽饲养、水产养殖、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生产等行业,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新标准还规定,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额取水不足10%的部分,加收1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10%以上、不足20%的部分,加收两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20%以上、不足30%的部分,加收3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30%以上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此外,新标准还规范了水资源费的计量。从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通过其他方式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取水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取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环保专家指出,水资源费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按取水量缴纳的费用,一般是针对工业部门等用水大户收取。广东省现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重偏低,与综合水价的比例关系极不合理,水资源的成本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偏低的价格既没有反映出水资源的有限性、稀缺性,也没有反映出水资源环境治理成本和水资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导致水资源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失灵和错位。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利用和有效保护等方面的经济杠杆作用,对促进节水减污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优化配置水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