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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污染水源者最高罚十万 发生事故后及时发警报
来源:新民网  /  录入时间:2009-08-27  /  点击数:1662

今后,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湖内从事水产养殖者,将可能因违反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警报——关于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处罚和处理,8月18日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作了以上规定。

污染饮用水源最高罚款十万

新民网记者在《条例(草案)》中看到,以下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清洗车辆、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向水体排放其他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水体中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包装器材;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同时,堆放、倾倒和挖埋固体废物的,也将被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

而违反《条例(草案)》相关规定,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湖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则将被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若有关理人员,存在不依法行使职权,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发生、在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处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条例(草案)》规定,将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则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机制

2005年11月,吉林发生“松花江水污染事件”、2009年2月,江苏盐城也发生了水污染事件。近几年来,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尤其是污染饮用水水源,影响百姓饮水安全的突发事件,在我国时有发生。如何应对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突发性事件、完善应急预警机制,也因此成了应用水水源保护的重要内容。

新民网记者在《条例(草案)》中看到,其中明确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同时要求本市重点水污染物排放企业和供水企业编制污染事故处理应急方案,并分别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有关单位发生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要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环保部门、应急联动机构报告;理部门在接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以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条例(草案)》中还明确,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市应急联动机构或环保部门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受影响地区发布水源污染事故警报;因污染事故导致饮用水供应中断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应采取饮用水应急供应措施,确保市民饮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