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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利用”太原出新规
来源:山西日报  /  录入时间:2010-05-07  /  点击数:1427

    5月1日,《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太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1年8个月后,由政府规章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条例》共7部分47款,最大的亮点是新增了“再生水利用”,将其作为一项条款充实进来。这是太原市首次对再生水集中利用提出了目标和方向,为污水处理厂达标合格出水的再利用给予了政策上的支持,将对该市今后整合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起到积极的作用。新规主要有:

    一、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市政设施用水;冷却、洗涤、工艺、车辆冲洗等生产经营用水;观赏性景观、湿地等环境用水。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太原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定用水计划指标时,核定使用再生水供水量。

    二、再生水实行有偿使用。再生水供水企业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与再生水用户签订用水合同。再生水用户不得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再生水用途。

    三、再生水用户依法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