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泗水县将划定区域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
来源:都市晨刊 / 录入时间:2010-10-29 / 点击数:1386
山东省泗水县切实加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地保护,将划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该县将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对农村公共供水水源水质和供水管网水质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化验、检测,并及时公布化验、检测结果。禁止在以地表水为农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的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倾倒废渣、生活垃圾,责令违反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以地下水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责令违反者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在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供水单位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专业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县政府将建立中心水质检验室,负责对本辖区未建立水质检验室的供水单位供水水质进行生产性的定期检验。供水单位从事直接供水的人员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标准的方可上岗工作。农村公共供水水源被破坏或水质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农村公共供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及时上报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