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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兴水利 严格定义“三条红线”
来源:云南日报  /  录入时间:2011-05-23  /  点击数:1430

“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云南省委、省政府旗帜鲜明。在“兴水强滇”中,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定义“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的控制红线、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水资源保护被提到了与土地资源同样的高度。扼守“三条红线”,云南已经亮剑。

  水少水脏要求最严格管理

  工程性缺水突出是云南省可持续发展的尖锐矛盾,水利设施薄弱是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瓶颈。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例只有38.6%,比全国的49.2%低10多个百分点;全省水利设施年供水量为153亿立方米,人均工程供水能力仅为340立方米,比全国440立方米,整整少了100立方米。

  近几年来,云南省水资源节约和保护工作不断加强,以水功能区管理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形成。但总体上看,目前云南省水资源管理仍较粗放,主要表现为“一低、一高、两重”:农业灌溉用水效率较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高,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河湖水污染和地下水超采严重,不少地方“有河皆污,有水皆脏”。一方面水资源现状形势严峻,另一方面,水资源管理长期处于“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境地,说起来重要,管起来缺乏严厉的约束性措施;管理目标不明晰,往往是定性要求多,定量目标没有,以致水资源管理要求难量化、难检查、难考核,一旦出了问题,很难断定“板子”该打谁的“屁股”。

  水利专家指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和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如果不实行可量化、可检查、可考核的“最严格管理”制度,云南省水资源面临的需求过大带来的缺水问题、开发过度导致的水生态退化问题,以及排污超量引发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将更加严峻。科学发展,为未来而谋,云南省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通过建立“三项制度”,确立“三条红线”,着力改变当前水资源过度开发、用水浪费、水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使水资源要素在云南省经济布局、产业发展、结构调整中成为重要的约束性、控制性、先导性指标。

  确立“三条红线”一项制度,严管水资源

  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红线,实现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云南省将建立省、市、县三级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并提出3个“严格”: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

  实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云南省将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全过程。目前已着手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并将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还将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切实提高用水效率。

  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强化水功能区达标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水源地保护和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

  为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除了“三项制度”和“三条红线”,云南省还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把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等主要控制性指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硬约束”,纳入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这意味着,如果在水资源‘红线’管理上,地方政府过了‘红线’,就会被问责。”

  守住“红线” 迈开第一步

  落实“红线”制度,需要有完善数据的获取和监控手段,为此,云南省去年就启动了建立有效的“三条红线”制定的相关基础工作。“以可操作、可检查、可考核为目标,完成了州市界河水量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建设规划。规划在16个州市的界河上首批布设57个水质水量监测点,目前已建成26个监测点。今后,哪个行政区从过境江河中取用了多少水,可监测、可量化。监测站点建设的启动,标志着云南省实行‘三条红线制度’迈出了关键的第一步”。此外,云南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方案进入最后修订阶段;金沙江、珠江、红河、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6大水系的水量分配试点已经展开,把流域内每个行政区允许开发利用的水量确定下来,实行区域年度取用水总量控制,以此倒逼地方政府、用水单位转变发展方式,优化水资源配置、节约用水。

  建立量化的用水效率指标考核体系,让节约用水追赶有目标。去年以来,省水利厅相继制定出台“云南省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考核指标体系”、“大中型灌区用水效率考核方案和办法”,以及“云南省规模以上企业用水效率考核办法和方案”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用水效率从原来的预期性、引导性指标,变成约束性的硬要求,有了衡量考核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