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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鼓励市民使用客水和再生水
来源:淄博晚报  /  录入时间:2012-02-15  /  点击数:1304

记者从水利部门获悉,《淄博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今年2月起施行。新办法明确了黄河水、地热水、矿泉水等类水资源的收费标准,其中黄河水的水资源费为每立方米0.3元,标准相对较低。有关人士指出,根据我市新的用水原则,此举显然在于鼓励用水户优先使用客水。

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根据新办法,地下水、地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优质地下水1.15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75元/立方米;公共供水优质地下水0.90元/立方米,劣质地下水0.50元/立方米。地表水0.35元/立方米,引黄供水0.30元/立方米。

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相应地下水标准的20%征收;矿井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水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用水的,按实际用途征收。利用热能交换系统取用地下水,使用后按要求回灌地下的,按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20%征收;使用后未按要求回灌的,按照相应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全额征收。

地热水、矿泉水按优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征收。

非居民生活用水户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用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加价收取水资源费。累进加价水资源费标准按照《淄博市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新办法中,黄河水、地热水、矿泉水的收费标准得到了明确。

几种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况

新办法规定了几种可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非经营性取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水塘、水库水的;在城乡供水管网范围以外的居民家庭生活和非经营性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水、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使用再生水的。

鼓励使用黄河水、再生水

新办法中黄河水的水资源费为每立方米0.3元,收费标准较低,同时规定使用再生水可不缴纳水资源费。水利部门有关人士指出,此举的目的在于鼓励使用黄河水、再生水,这与我市制定的新用水方略是一致的。

2011年,我市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确立并实施“优先利用客水,合理利用地表水,控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利用雨洪水,推广使用再生水,大力开展节约用水”的用水方略。所谓客水,目前来说就是黄河水。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2.87亿立方米以内,其中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亿立方米之内,地下水用水总量控制在6.37亿立方米之内,而引黄用水总量达到4亿立方米,南水北调引水用水总量达到0.5亿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