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制定印发《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 录入时间:2008-11-13 / 点击数:1357
为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近日,湖北省环保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同时还印发了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年审申请表、排污许可证证样式、排污许可证编号要求,并对各地如何组织实施许可证发放做了具体安排和明确要求。通知指出各地要将实施排污许可证作为落实“十一五”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
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水、气污染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均为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或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者,也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种植业、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物以及机动车、铁路机车、船舶、航空器等移动源排放污染物,暂不纳入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内。同时就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发证、监督管理、罚则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是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污染物排放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规范环境监管,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从粗放式管理过渡到精细管理,从定性管理过渡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管理,从静态管理过渡到动态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推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减少污染的排放,激励企业污染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