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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关东:城乡生活垃圾处置应有新视野
录入时间:2012-08-23  /  点击数:3849

        城乡生活垃圾的科学处置,是一个世界难题,哪一个国家都还没有真正彻底的解决办法。如何科学合理地处置好这些令人头痛、伤人脑筋的城乡生活垃圾,确实需要好好想想招数,特别是要“跳”出固有思路,从新的视界和视野,去看问题、想问题。

那么,究竟有哪些新视角、新视界和新视野,值得我们去看、去想、去认识呢?屈指而算,至少有以下几点——

视野之一:垃圾,是政治问题

这可决不是危言耸听、上纲上线。

从基础的学理和基本的概念上说,一切有关全体人民的生活和生产的长远而根本的事,都涉及政治。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说过,所谓“政”,就是众人的事;所谓“治”,就是对众人之事的“治”与“理”。城乡生活垃圾的科学合理处置,直接关系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生产、安宁与发展,执政党和执政者由此而作出的各种“治”与“理”,无疑应当是上升到政治高度和纳入到政治视野的民生问题、发展问题和社会和谐与城乡清宁问题。

如果你对这一点尚有疑问,那么,就请看事实――

从现在实际已经发生的情况看,由于一些地方的党委和政府的思考酝酿不当、规划计划不当、实施与处置不当,在过去的几年中,全国至少已有30多个城市发生了居民反对修建垃圾焚烧厂的事件;广州番禺垃圾焚烧厂附近30万居民“集体散步”,使得项目被迫缓建;阿苏卫垃圾焚烧困局更使得北京市政府邀请反焚烧居民代表参加政府考察团,到日本、澳门考察垃圾处理。这一切,难道不正是民情、民心、民意,在被我们所轻视和忽视的城乡生活垃圾科学合理处置问题上,所集中表现出来的一种十分强烈的“政治态度”吗?

而从历史的经验与教训看,对城乡生活垃圾,尤其是对像上海这样的繁华大都市的生活垃圾的处置,可不能等闲视之!垃圾,这个在一般人眼里讨厌、麻烦和臭烘烘、脏兮兮的城市废弃物以及这些废弃物的处置利益链,近代以来一直是城市的各种“官”势力、黑势力、暗势力馋涎麇集、勾结争夺、划地为界、坐地分赃的 “肥”肉。上海滩的青帮头子黄金荣把持的外滩十六铺上的粪便码头,就给他带来了一桶又一桶黄“金”。张乐平笔下的流浪儿童小三毛,为了能拾垃圾、收泔水,填饱肚子,不得不受遍体刺满青龙纹身的流氓“爷叔”的控制,不仅要拜“爷叔”,而且还要去见“老头子”。即使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我们的现代城市中,那些“土方老板”、“污泥老板”、“泔脚老板”和“垃圾老板”之类的人物与称呼,仍时有所见和所闻,其种种“事”迹如冰山一角,或时见于报端,或时现于荧屏。这些,都直接反映着城市政治生态的清与浊和城市的管理者的政治人格、管治能力与是否清浊不分、同流合污。

如果从世界范围和全球角度看,绿色、环保、低碳,已成为今天和未来全世界和全人类的共同政治话题。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如果对绿色、环保、低碳,作出了自己的庄严承诺而不能兑现,将极大地损害自己的国际政治形象,乃至毁坏政治信誉、引发政治危机。如果有这样两个政治制度不同、执政者亦不相同的城市,同时在十多年前承诺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而十年后其中的一个实现了“说到做到”,而另一个却与一首著名的歌曲所唱的全然相反,变成了“说得到,做不到”,颠来倒去了十年却仍在原地踏步,那么,其所引起的,就不仅是对执政者的政治诚信度的比较,而且还可能引起更进一步的政治比较和比较后的政治选择。小小的垃圾里面所蕴含的政治问题,难道是可以轻视、忽视、无视的吗?

正因为如此,所以一个城市的“第一把手”,把垃圾的科学合理处置,作为事关城市永续发展和永久清宁的“第一课题”而亲自挂帅、亲自出征、亲自动手解“题”的,绝对是一位有远见、有智谋、有胆识、有能力的清醒的“政治领导”,而与此相反乃至大相径庭、南辕北辙的“领导人”和那些夸夸其谈、口惠而实不至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则绝对是一个或一批政治上的少爷、庸人和官僚主义者!

视野之二:废弃,是消费行为

这其实并不难于理解。车、水、食物,就是三个典型例子。

买车、用车,无疑是花钱耗资的消费行为。在现代城市中,一辆机动车的报废,并要求做到无害化处置,车主就需要花上一笔钱,委托有关方面和人员来帮助处理。这种花钱废弃的行为,就是一种很现实的现代消费行为。

城市里的自来水,当其哗哗地进入一个一个家庭、机关、院校和工商企业时,是需要计量收费的。而当其被使用之后,成了被废弃的污水废水而汨汨流入下水道时,则同样需要按照一定的计量比例收取费用。前者收的是“上水费”,后者收的是“下水费”。使用自来水和废弃使用后的自来水,都是需要花钱付费的现代城市的消费行为。

食物,在城市中就更是如此了。采买是消费,烹饪是消费,进食是消费,食物经过人体消化后的排泄物的废弃处理,在城市中也是需要花钱付费的——在过去的老城厢,使用马桶时,环卫清洁工人每月上门收取的,是按马桶只数付费的“倒桶费”;在现在的城市中,当抽水马桶被普遍地使用后,这种人体排泄物的废弃处理收费,虽然与“下水费”的收取“捆绑”在一起了,但仍然是一种需要“花钱买废弃”的标标准准的消费行为。

废弃,是物资消费的最后环节和最后形式。在城市中“扔”垃圾,并对自己的这种废弃行为花钱付费,由自己或委托专门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是一个负责任的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举天下之事,莫先乎财”。“废弃-收费”,是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科学合理处置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必不可少的资金保障条件。从大势上看,其早晚都要实行。只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废弃是消费行为”和“废弃-付费”的观念,目前在我们的国家和我们的城市中,还没有得到普及宣传和普遍应用,农村就更显空白,因此就特别需要在这方面好好下功夫!

有人以为,世界上的先进国家早就实行的“废弃-付费”办法,不适合中国国情

但是,如果请其扪心自问:以上所述的“车、水、食”三个典型例子,在我们古代中国,又何曾有过“废弃-付费”的情况?只是到了近代乃至现代、当代,它们的“废弃-付费”才逐步实现。国情,是可以改变的;世界上一切先进的、合理的、科学的好办法,也都是可以在中国这块古老而年轻的土地上落地生根、开花结果的。否则,我们就永远不可能走向世界、顺应潮流、步入先进。

有人以为,“废弃-收费”,那是一桩相当遥远的事,特别是对居民的扔垃圾收费,在我国还没有前例,并“高瞻远瞩”地“预言”:若要实现,“至少需要一代人乃至几代人的努力”!

然而,事实其实并不如此。

早在民国时期,我们国家的一些城市,就已经开展了这方面的工作。1930年,广州市政府规定,全市每个店铺和每个家庭都要缴纳“清洁费”,标准是按每个垃圾桶每月收缴毫洋3角,即相当于现在的十几元钱人民币。1934年,北平市政府开始按住房的等级和数量收取“卫生捐”,这其中即包括了平时日常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而在这之前,杭州市政府制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规定,垃圾处理费按房租高低收取;不出租的房产,由政府按其周边地段的房租水平定出租金标准,并按此标准收缴相应费用;租户与房东串通,隐瞒租金情况以逃缴垃圾处理费的,由政府按照串通者自报的低租金强租该房,然后再转手租出。这些办法,虽然不一定都合理,甚至还夹有苛捐杂税之弊,但不管怎样,都是迈出了“废弃-收费”的第一步,其经验教训,是可以为我们今天所汲取与借鉴的。

而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台北市,则于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开始了向市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短短十年,即模样大变。从普遍的不理解、不支持,到普遍的认同与习惯,虽然所遇到的阻力不小、困难极大,但并没有花上有些人所声称的“需要一代人乃至几代人的努力”。这说明,只要决心定、方法对、措施实,宗旨正大,坚决相信和依靠民众,世界上先进国家早就实行的向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一系列办法,在我们这里也是完全可以实行的。譬如,“扔得越多交钱越多”、“扔大件垃圾要先买代金”、“用不可再生垃圾换积分”和“要求民众定时扔垃圾”等等。

当然,还有人会这样说:你说的这一套,都对!但是,处置城乡生活垃圾,却铁定应该是政府的事,必须由其“管”,并由其全部“买单”,因为我们已经交了税,为什么还要付费?

这些话,虽然说得强壮有力,似乎也不无道理,但是请予注意的是:国家的税收,若是用于水、电、燃气和公共交通以及垃圾处理等这些公共事业的投入,则首先应该主要用于这方面的有关公共设施的兴建、改建、扩建和日常的管理与维护以保证其正常运行。谁如果要动用这些设施,并通过它们取得相应“产品”和服务,那就得另外付费――用水付水费,用电付电费,使用燃气就付燃气使用费;若是搭乘公共交通工具,那就得花钱买票。其原则就是:多用多付,少用少付,不用不付,谁用谁付。这才能保证公平与合理,并使得使用者有所约束与自律;同时,可使得这些用纳税人的税款建造、管理、维护的公共设施,得以更好维持和运行,并进一步创造效益,为公众提供更理想的“产品”与服务。扔垃圾之所以在纳了“税”之后还要付“费”,其道理与此是一脉相通、完全相同的。因此,它的实施,应该是能够被多数人所逐步理解、逐渐领悟和最终接受的。“多扔多付费,少扔少付费,不扔不付费,谁扔谁付费”的原则,在经过了一番辩论与博弈后,现在已经写入了北京市通过的城市废弃物处理办法的城市管理规章中。这是一种观念上的改变,制度上的完善,管理上的进步!

视野之三:减量,是普适概念

这是一个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问题。因为,一提起城乡生活垃圾的减量化,人们的注意力,往往就被集中到了那个被叫喊得几近震耳欲聋的“源头减量”上。好像城乡生活垃圾的“减量”,仅仅是在“源头”上,其他方面就再没有“减量”的要求与任务了。

诚然,城乡生活垃圾若是能够实现“源头减量”,控制并减少其大量产生,那么对减少和减轻后续的处置工作,将绝对是一桩好事。但是,多年来的实践却表明:这种理想状态的出现与形成,在短期内乃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是难以期待的。经济的发展、生活的提高,特别是现实利益的驱使,常常会使这种“源头减量”的良好愿望,成为镜花水月和言行不一、自欺欺人的漂亮口号。为此,我们有必要在决不放松已经开展的艰苦的“源头减量”实际工作的同时,还应该把“减量”的概念,放大、扩展和渗透到城乡生活垃圾科学处置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和每一个细节,使之成为一种在垃圾处理问题上的更为实在的、普遍适用的、不可违背的原则与前提。

具体地说,就是在垃圾问题上,不仅要“源头减量”,以足够的手段控制其生成、减少其产生,而且在处置已经生成的垃圾时,其各个处置环节和各项处置措施,也都必须坚决贯彻“看得见,摸得着”、可以考量的减量原则。

建造垃圾焚烧厂,目前正被一些人认为是垃圾“减量”的 “好”办法。一团垃圾经过焚烧,缩小了体量,减轻了重量,减少了填埋处理量,难道不是实实在在的、“看得见,摸得着”的 “减量”吗?但是,请你记住这句名言和这条著名的物理定律:物质不灭,能量守恒!垃圾经过焚烧,被“缩”去、“减”去了的那些“部分”,并没有消失。其一部分,在焚烧前经压缩、腐熟后,以垃圾渗滤液的形式,或直接进入河道,或通过污水管道进入了污水处理厂。而另外的那一大部分,则经过燃烧,以气体的形式,被“放”到了天空和大气中。它们的质量,都没有因此而减少;它们的“存放”形式,只是从原先的地上,被“搬”到了天空和水中;而相反地,却因为其形态的改变,而增加了对河道水体的污染排放量和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量,以及天空大气中的碳排量和因为焚烧处理不当而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的释放量;同时,还增加了可能存在的、目前尚没有被认识的那些高致危的有害物质的潜在风险量。也就在这个所谓的焚烧“减量”过程中,另外一系列新的“增量”又加入了进来:为了把垃圾集中起来,压缩、分拣、腐熟,实现入炉引燃,焚烧监控、灰渣填埋,就不得不增加机车运输量、油电消耗量、人工使用量、资金投放量等一系列新的投入与增量。这还不算建造垃圾焚烧厂的资金投放量和土地占用量。也就是说,在这个其实并没有丝毫“减量”的焚烧垃圾的过程中,由于这一系列新的“投入”和增量的出现与“加入”,必然又产生和增加出了一批以废油、废水、废气、废物为代谢物的新“垃圾”!

同样的,“百万家庭低碳行,垃圾分类要先行”,虽然是一个很好的行动口号和一件由政府承诺推行的实事工程,但如果在动员和实施中,没有能明确和坚决贯彻“在一切方面都必须减量”的原则,那么所谓的“低碳”之“行”,就很可能演变成“增碳”之“举”。君不见这样的事实已经在发生:为了促进居民的垃圾分类,向每个家庭赠送垃圾桶,发放垃圾袋。此举如果普遍实行,那么仅在上海一地,就于短时间内,至少要新增百万个“桶”和上亿只“袋”!请想一想:如果在一年之中和每个月里,都要这样的发“桶”、送“袋”,那将要消耗掉多少人力、物力、财力,产生出多少本来并不会产生的新的“垃圾”,增加出多少本来并不需要排放的碳排量!

还是同样的,把城乡的生活垃圾集中起来,作资源化处置,变成饲料、肥料、燃料,当然是一个很不错的想法。但是,如果在实施中并没有明确和坚决地贯彻“在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方面都必须减量”的原则,那么这种“把垃圾变成饲料、肥料和燃料”的资源化处置,就很可能得不偿失,甚至隐藏潜在风险,生成新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垃圾”!仅以被一致认为是“油水旺足”的餐饮垃圾的变“饲”、变“肥”、变“燃”为例,这其中的问题就很大:餐饮垃圾在收集、转运中会不会“馊”?有没有人“偷”?变成的“饲料”和“肥料”有没有“毒”?能不能“饲”?可不可“施”?经过好一番的收集、运输、高温蒸煮、投料加工后做出的“饲料”、“肥料”、“燃料”,如果没有了政府的“优惠”、“奖励”和“补贴”,究竟还能不能生存与够 “本”?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很好解决和不能作出明确回答,那么用上了这种“饲料”、“肥料”、“燃料”之后,喂出的猪就很可能是“垃圾猪”,育出的菜就很可能是“垃圾菜”,所炼出、发出、做出的燃油、 热电和其他燃料,就很可能是根本就不应该用政府“补贴”的形式,去鼓励生产和使用的“垃圾油”、“垃圾电”和“垃圾燃料”!

由此,我们完全应该并可以形成以下认识――

(一)我们所期望的“减量”,不只仅局限在城乡生活垃圾的产生“源头”,还应该普遍地适用于对已经生成的城乡生活垃圾科学合理处置的各个环节和各项处置措施上,包括在处置过程中各项新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减量和土地资源占有使用的减量,以及所排放的有毒、有害物与废水、废气及碳排量的减量;另外,还应该包括那些尚未被认识的而有可能形成潜在危害的“危害风险”的预前“减量”。

(二)只有在城乡垃圾处置过程中,对新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土地资源等实现“零”投入、“微”投入和在原有的垃圾处置方式的基础上“减”投入、“降”投入的处置方案和方法措施,才是值得采纳和允许保留使用的。而如果与之相反,要依靠增加各种新的资源投入和要求政府给予“补贴”,才可正常参与处置城乡生活垃圾的各种技术、方案和措施,则都应当是予以严格限制乃至坚决拒绝的。

(三)对城乡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处置和各种“变饲料”、“变肥料”“变燃料”等等的设想与方案,都必须进行精细的、严格的并放大至全社会的“投入-产出”比较。如果是投入量“大于”和“相等于”以及“略低于”产出量的,那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拒绝和放弃。因为,它们的“得不偿失”和仅仅的“得失相抵”,并没有实现城乡生活垃圾科学合理处置中首先要求做到的“减量”。而与此相反,能实现少投入而多产出的,才有可能最终成为处置城乡生活垃圾的科学合理选择。

(四)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置,应当是一个尽可能地效法于自然界和自然力的过程。其越接近于自然,越效法于“本初”和“原始”,其“消化”与“减量”的处置方式,就有可能越接近于科学与合理。

我们如果能够坚持依照以上四点认识,作深入的观察、分析和研判,并精于计算,那么,我们就有可能很快并且十分轻松地发现和避免那些在城乡生活垃圾的处置问题上,被吹擂得天花乱坠的“忽悠”和幼稚愚蠢的“陷阱”与“发明”。

视野之四:分理,是第一选择

城乡生活垃圾科学合理的处置路径,究竟首选是“分”?还是将其“集中”起来统一处置?这是一个长期以来一直有争议而很纠结的问题。但是,通过以上的分析和判断,我们还是可以很自然地得出如下结论:“分”,是城乡生活垃圾科学合理处置的首选;自然界原始、本初的动植物遗骸的“消化”和“减量”方式,是“分”而不是“合”。

“分理,是第一选择”,这是由城乡生活垃圾本身所具有的性质、特征和人们在现实条件下所可能采取的方法、措施决定的――

其一,垃圾不是流体,这与城市污水完全不同。污水可以借助地势,通过管道自动流向污水处理厂,几乎不花一分钱地被集“合”起来,作大规模集中处理。而垃圾若要“集中”,就必须人担牛拉、车载船运。想要降成本、减运输,避免投入新的“增量”的最好办法,就是将这些本来就“分散”的垃圾,就地处置而不作“集中”。

其二,我国目前的城乡生活垃圾,大量含水、含有机物,极易腐败变质而污染环境。移地“集中”处置,必然增加转运时间、延迟处置时机、加大腐败馊变和污水臭气的渗漏逸出可能。而消除这种“可能”的最好办法,就是就地处置而不作“集中”。

其三,我国目前的城乡生活垃圾,是一个庞大的混杂体。其中,既有可回收利用的物资,也有目前被认为是 “不可回收”的垃圾,还有能使人“谈虎色变”的有毒有害物。将这样的城乡生活垃圾,

“集中”起来,不分青红皂白,统一填埋、焚烧或作所谓“生化处理”,都是绝对不合理的。而如果将其“集中”之后再分拣,所花的“功夫”和人力、物力、财力,就不再是“一点”,且不可能做到分拣的干净与彻底,还可能发生处置过程中因为利益的驱使和诱惑,而故意为之的偷“工”减“料”。堵塞这些弊漏的最好办法,就是“分散”而不“集中”、“就地”而不“移地”,将几近“海量”的生活垃圾的分拣、分投,分散落实到产生垃圾的每一个单位、每一处社区和每一户家庭,以及每一个直接清扫、清运生活垃圾的环卫作业班组和作业工人。

如果是这样,那么,原先大量的分拣、分投和分流,就立时会变成对每一个单位、每一处社区和每一户家庭,以及每一个环卫作业班组和作业工人而言,几乎是“举手之劳”的轻易之举,其所下的“功夫”和所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如果将现在用于“补贴”集中焚烧和填埋的费用,转而直接“贴补”到这些单位、社区、家庭和环卫作业班组与工人,则会更大地激发起他们对身边、手边的生活垃圾的分拣、分类和分投、分流的积极性。

其四,就地“分散”的处置方式,处置量小,及时性高,能充分利用当地自然环境的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将处置垃圾对当地环境的影响降至最小。移地“集中”的处置,则与此相反,处置量大,难以保证及时性;对环境的不良影响,会大大超过处置地自然环境的自我净化和自我修复能力,使当地环境不堪重负、倍受损害。国外的研究资料表明,垃圾焚烧厂核心区的二恶英含量,要超过周边地区的几倍、十几倍、几十倍,乃至更多!仅此一点,就足见就地“分散”的处置,要优于移地“集中”的处置。

一棵树上的花与叶,凋落于自身树冠下,不久便“零落尘泥碾作尘”。但一片树林的花与叶,如果被“集中”堆埋,则它们的化尘化泥,就是一个漫长过程,甚至论月经年而不朽不败。同样,单个的马桶,如果“分散”在各个家庭中,一般不会发生令人讨厌的污浊与秽臭,但一当将千百号家庭的如厕“集中”于一处一地,则这样的公厕,就很可能发生令人头痛的管理难题和令人掩鼻屏息、透不过气来的窘态。“分散”和“集中”的优与劣,道理其实就是这么简单!

其五,在当前绝对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夜“教”会全体社会成员,都能按统一标准,对生活垃圾进行准确识别、分拣分类的现实情况下,采取“分项”、“分步”办法,将是最佳选择。即可以考虑,首先将那些容易识别、便于回收又再生利用价值高的某些特定废弃物,单独地从现有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譬如,废弃织物和废塑料。

根据有关研究报告,废弃织物的总量,虽然仅占上海生活垃圾总量的23%,但如果其全部回收利用,则近半可直接用于慈善捐赠;剩下的部分,若经过开棉开毛的纤维化处理,成为棉纱、无纺布、路基布及塑料制品的原料,其年销额即可达亿元、数亿元、十数亿元,乃至更多,并为上海生活垃圾每年源头减量5%的目标作出实质贡献。

同样,废塑料也是一个可回收再生利用的资源宝库。仅以其中的废旧塑料瓶为例,如果将其分拣回收后,作粉碎、抽丝处理,制成再生化纤,那么所创造的效益,亦将令人刮目。而整个废塑料,则占到了上海全年生活垃圾总量的17%之多,其开发利用价值将非常可观!

如果以这样的专项分类实例和其直接实效,教育和动员居民群众和全体社会成员,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并辅以必要奖励措施,逐渐“分步”扩大分拣项目,那么,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分类工作,必可在不长时间内,取得令人满意成效。有居民说:“上海已开展垃圾分类许多年,但其中最成功的就是废旧衣服的回收!”

其六,在目前,当一些工作部门和它们的负责人,仍然十分热衷并强力坚持推行其“集中”建造垃圾焚烧厂、将城乡生活垃圾“集中”起来付之一“炬”的传统思路和凝固主张,不断因为投资大、占地、选址矛盾尖锐、焚烧后的大量残渣仍然需要地填埋,以及缺乏国家法定的焚烧处理标准和基本的实时监测监控手段与可以让公众随时检查监督的基本措施等种种问题,而饱受质疑、争议与批评的情况下,不妨奉劝这些工作部门和它们的负责人,换一个思路去看问题、想问题即:不妨变“集中”为“分散”,改“焚化”为“生化”。将建造垃圾焚烧厂、“集中”处置城乡生活垃圾的主张,转变为将城乡有机生活垃圾的生化处理技术和处理设备,“分散”进入至各大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和有条件的居民家庭;放弃本位主义的利益考虑,重新审视曾经“红”过一时而最终却被冷落至今的有机生活垃圾的生化处理技术,并认真开展推广实施试点。

笔者曾将一台小型有机垃圾生化处理机,安放于自己家中半年。半年之中,家里的厨余有机垃圾,被通通“消纳”在这台小机器里,再没有出过家门,只倾倒过一次约大半个面盆的处理残渣。其利用经驯化、筛分和培养、伍配的微生物菌群,将厨余有机废弃物就地降解,体积、重量可缩减95%;其就在笔者家中的小卫生间内运行,没有臭气废水逸出和排放,平均日耗电06度,约合03元人民币。笔者试过,如果按照“昼歇夜作”办法,合理调整运行时间,则仍然可以达到同样处理效果,而电耗却可减少近半,电费更可进一步减省。

按此推算,根据有关厂家提供的技术参数,一台供100200户封闭式住宅小区使用的日处理100公斤厨余有机垃圾的生化处理机,其每日电耗将可控制在10度以内,每日电费则可维持在6元上下。这与目前各街道社区为委托处理1吨居民生活垃圾,需向有关方面支付近百元费用的情况大为不同,且可将现在每日12次的小区生活垃圾清运,改为只需一季度1次乃至半年1次的残渣收运。这些有机厨余垃圾经过上述生化处理后的残渣,“纯度”提高,燃值提升,有利于现有垃圾焚烧厂的焚烧处理和供热、发电,减省了现在的腐熟处理工序和添加重油柴油的助燃使用量,因焚烧产生的有害风险可大大降低,焚烧后的灰渣残量甚小,可实现节地填埋,乃至“零”填埋。

变“集中”为“分散”,改“焚化”为“生化”,如果确能产生如此效果,那么,我们的有关部门和有关负责人,何不就高抬贵“手”而放“手”一试”呢?

其七,综上所述,以“分理”为“第一选择”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办法,若以上海为例,其实施路径,则可具体表述为――

首先,将目前约占上海全部生活垃圾总量3%左右的废弃织物、11%左右的纸类、17%左右的塑料和3%左右的玻璃,率先从全部的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开展专项回收和再生利用;所取得的经济收益,应首先考虑重点用于对其他生活垃圾开展分类处理工作的资金支持,进而形成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自养”机制。

其次,是于此同时和在此基础上,对占全部生活垃圾总量57%左右的厨余有机垃圾,开展“分对象”、“分步骤”、“分区域”的分类收集和就地生化处理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直至做到覆盖全市。生化处理后的残渣,应主要考虑统一焚烧,防止被用作“肥料”而误将其中存留的有害物质与重金属离子,通过施“肥”污染土地和水源。

最后,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这项工作中,各级党政机关应为“第一试点对象”,以其模范行为教育和带动居民群众和全体社会成员;各级政府对分步骤、分区域推进这项工作,应负“第一责任”,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保障与支持;各级发展改革、市政市容和财政主管部门,要转变思路,从主张和支持移地集中统一处置城乡生活垃圾,转变为支持和积极实施“逐项分类”、“再生利用”和“厨余有机垃圾就地生化处理”,实现工作体制上的创新、财政拨款上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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