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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关东:垃圾分类不能违背四项基本原则
录入时间:2012-08-23  /  点击数:4958

     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吆喝至今,大约已有十年时间。但是,平心而论,这项工作的进展,却实在不敢恭维。总体而言是三句话:成果不多,成效不大,成绩不彰。究其原因,除了在事实上还没有得到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的应有的足够的重视之外,在工作思路和实际操作上,也还存在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情况。

我这样说,是不是言重了?我认为,其实一点也不过分!您若对此尚有兴趣,则不妨安坐下来,且听我言,且观我文——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所应该坚持和不能违背的第一项基本原则,就是这项分类处置工作必须坚持 “从‘后’推到‘头’”,而不是屁股一拍、灵机一动,随随便便地将其颠倒过来。

这里的所谓“后”,指的是垃圾分类后的最终的处置方式,究竟是掩埋?焚烧?还是就地生化降解处置?必须首先弄弄清楚。如果连这一点都还没有看清楚、想明白、弄具体、做实在,就冒冒失失地想从源“头”号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那就一定会在现实生活中上演令君威信扫地、诚信丧尽的“闹剧”和“悲剧”。君不见,就在几年前,听话的居民们按照生活垃圾源头分类的要求,将家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后分别投放在小区不同的垃圾箱里,但是眼睁睁看到的,却是环卫部门派来的垃圾车又将分好的垃圾混装在一起,去“统一”处理了!这对居民们的垃圾分类积极性,是一个极大的戕害。这项分类工作最终未能做下去,原因不在居民的“素质不高”、“意识不强”和“还没有到垃圾分类的那个阶段”,其责任全在责任部门的思路混乱、工作零散、原则颠倒:没有坚强有力的后续措施作保证,怎么可以随便开“口”、胡乱开“头”呢!

据说,现在的责任部门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点,认为首先要落实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然后由此而一道一道地由“后”往前“推”:落实分类运输,保证分类收集,最终完善和推动居民们的分类投放。这虽然在思路上符合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所必须遵循的“从‘后’推到‘头’”的第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真要实行,却又并不是那么容易的。

如果有这样一位或者有这样一批“好事者”,对现在的试点小区分类后的垃圾,来一个跟踪追“圾”,很可能又会发现:那些被装在漂漂亮亮的分类垃圾袋里的厨余垃圾,在被分类运走后,到达垃圾中转站或最终处置地时,又被重新同其他垃圾“混合”在一起,被“统一”掩埋或“统一”焚烧了!如果真是和真有这样的结果,那么所引起的失望、沮丧和怨愤、麻烦,可就大啦!这样的政府部门和责任部门,很可能被愤怒的人们简洁地称斥为“垃圾”,并很可能会像垃圾一样地被人们“扔”了和“废”了。您说,如果真有了这样的事,其结局与下场,是不是很有点儿严重?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所应该坚持和不能违背的第二项基本原则,就是这一项分类工作还必须坚持做到“从‘顶’管到‘底’”,而一定不可脑袋一拍、嘴巴一歪,不负责任地将其颠倒过来,自己对“顶”层如何动作尚且还未有考虑,便轻轻易易地向基层发“条头”,说:你们先“试”起来再说!

现在,全市的上百个“统一”开展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试点小区,究竟“试”什么?怎么“试”?准备“试”出个什么结果?是不是需要有一个更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确实有“干货”和“硬货”的、能够统揽全局的“顶层设计”?“底层”迫切需要“顶层”赶快研究解决的是:试点的经费从何而来和如何长期维持?市与区和街道与镇各自的责任都有哪些和各级领导干部都负哪些责任?试点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处置所发生的各类费用,要不要和能不能向居民和单位收取?如果是准备收费,那么是随“袋”收还是随“水”收以及“收”的政策依据又在哪里?如果有人拒不分类或者仍然乱扔垃圾,又该怎么办?如果有人伪造可以自然降解的厨余垃圾分类处理袋以兜售牟利,将凭借哪一条“法”或“规”,对其进行足以使其停止伪造行为的处罚?如果责任部门对分类后的垃圾并没有做到所应该做到的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甚至还与某些“暗”势力勾结,捞取垃圾处置中政府所给予的财政补贴“好处”而大发横财,将是什么样的行为和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得到什么样的下场?……所有这些,都需要事先就有一个预测性和前瞻性的“顶层设计”,然后以此指导基层,一步一步地往下做,由“顶”管到 “底”。如此,方可真正地“试”出个结果来,为将来制定完善的“顶层”制度提供有益的试点经验和切实的基层样本。

千万不要自足自满地以为“我们对生活垃圾的处置问题,已经在各个方面都有制度和法规了”。如果认真把这些现有的所谓“已经相当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以及指导意见,拿出来好好研究一番,就一定会发现:这里面的问题和缺失以及从书面制度到实际操作的距离,还大得很、多得很、远得很哩!远远没有达到某些人物所轻率宣布的“某某体系已基本建成”的程度。我有一个观点,叫做:“法无罚则不‘行’,罚无法则失‘凭’”。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推进,同样需要首先有“顶层”的制度设定和法规设计为保证。不仅仅在奖与罚和劝赏黜陟上,而且在涉及这项处置工作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尽快地从法制层面的“顶层”做起,“从‘顶’管到‘底’”,如此才有可能通过试点而“试”出一个能够推广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切实的结果来。否则,就很可能又会出现“竹篮打水”、“猴子捞月”、试点夭折、法规空转的“问题很严重,令人很生气”的失败结局。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所应该坚持和不能违背的第三项基本原则,就是这项工作必须坚持 “从‘官’做到‘民’”,而不是会议一开、文件一发,就一切交给下面去办,把“从‘官’到‘民’”颠倒为“从‘民’到‘官’”,甚至“只‘民’不‘官’”。

“百业吏为先,民以吏为师”。这个浅显的道理,作为一个城市的决策者、管理者应该懂得。但是,现在见诸于报端的那百多个垃圾分类试点,却统统都是居民小区!党政机关呢?企事业单位呢?咱们城市的决策者和管理者自己呢?竟然都一无踪影、语焉不详!这样的做法和“试”法,又会让人不由地齿冷心寒。

台湾的马英九1998年当选台北市长时,就把垃圾分类作为施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推动。为了及时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他总是随身携带垃圾袋到社区做解释和动员工作,甚至在道喜的婚宴上都会突然拿出垃圾袋,请新人回答有关“垃圾”的问题。他曾经穿着围裙上电视宣传垃圾分类政策。市长的率垂,带动了整个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齐心协力,从而使这项“垃圾”政策得到了有力推行。也就是在这些当“官”的人的“亲力亲为”和“先从自己做起”之下,那个曾经遭到很多民众反对,“遇到过相当大的阻力”的垃圾不落地政策,还有那个曾有市民扬言“垃圾袋要想收费就别想当台北市长”的老百姓极为敏感的垃圾费随垃圾袋征收的政策,十年来都一一得到了坚持与执行,市民们不仅能自觉遵守,甚至为此而相当自豪[]

由此而反躬我们,又能有什么启发呢?不是说“台北的经验值得借鉴”吗?马英九的此举,就是一条很好的经验,何不就此“借”来“鉴”上那么一“鉴”?不是说“要学会并重视做好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吗?垃圾分类工作中,就有着大量的新时期、新形势、新情况下的群众工作。我们的领导机关、领导同志该不该在这样的群众工作中露露脸、出出头、张张口、动动手呢?毛泽东同志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曾这样写道:“对人是马克思主义,对已是自由主义。两样货色齐备,各有各的用处。这是一部分人的思想方法。”如果在垃圾分类问题上,我们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也有这样的“思想方法”乃至“工作方法”,那么由此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可就不是一般性的“严重”了。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所应该坚持和不能违背的第四项基本原则,就是它必须坚持 “从‘我’回到‘我’”,而不是“从‘我’转到‘他’”和“为了‘我’而不顾‘他’”。

“屎,要拉在自己的家里”。此话虽然“粗”了点、“俗”了点、“野”了点。但是道理却是明白的、透彻的、正确的,并且是科学的、卫生的、文明的。你所在的那个居民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特别是那些厨余垃圾,为什么要拉到别人生活的区域里去中转、压缩、掩埋、焚烧呢?别人凭什么要为你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特别是那些厨余垃圾的处理,付出种种于已不利的环境代价、健康代价和发展代价呢?你为什么不可以对生活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来它一个分类后的就地消化处理呢?只有确立了“从‘我’回到‘我’”的生活垃圾特别是厨余垃圾的就地消化处理原则,才有可能倒逼我们真正地重视起本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问题。

生活的实践告诉我们:只要还存在着把本地垃圾“拉”到他人的地域里去“处理”的可能性,那些“吭哧”着脑袋,一心想在自己的任期内为本地、本届和为本身、本人做出一番“光鲜”而“显赫”政绩的领导干部们,就绝对不会用他们常说的“全局观念、长远考虑、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来正确科学地看待自己辖区内的垃圾分类处置和就地消化问题,甚至直到现在,这些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里的党政领导干部还在振振有词地“告诫”下属:“对垃圾分类,我们是有不同看法的”。

我以为,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中,有这样的想法、说法和做法,一点也不奇怪,甚至可以理解。但是,目前存在的并不等于就是永远合理的。这使人不能不又想起了毛泽东同志的一句名言:“严重的问题在于教育农民。”这是因为私有农民囿于其小生产的经济地位,会产生许多狭隘的思想观念,所以要特别加强教育。而如果一个领导干部也同样地囿于本地、本届和本身、本人的“捞现钞”式的“政绩”利益,在本地的生活垃圾处置问题上缺乏“全局观念、长远考虑、战略思维和世界眼光”,老想把自己的垃圾“扔”到别人那里去,那么他同样会陷入狭隘的本地主义和本位主义的短视、近视、弱视之中。为此,在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问题上,严重的问题不仅在于教育农民和市民,更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必须好好地教育教育我们的这些有着如同私有农民一般的狭隘思维的领导干部!

 

[]本段资料来自上海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建设委员会:《我国台湾在垃圾处理方面的做法与启示》(刊于《浦江纵横》2011年第 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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