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8-28 / 点击数:3487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0]5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经本市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提供《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按《通知》规定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审核,凡初审符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在三十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
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会审确认。经批准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对到期复审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到期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将复审结论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核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报告,以及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再具备《通知》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及时报告市税务局,市税务局应及时会同市财政局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其继续享受免税资格;对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按照本市实施意见第四条的规定程序取消其免税资格。市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四、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取消工作,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机构负责实施。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已认定并享受免税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所述情况之一的,应及时报告市税务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对上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结论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和在上海财税网站(网址:www.csj.sh.gov.cn)公示。
市财政、税务部门,应与同级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就非营利组织管理情况加强沟通,发现或接到报告,对已认定并享受免税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通知》第六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启动取消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程序。
五、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统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终了后30天内,对当年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进行分析统计,为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提供依据,并向市税务局相关部门报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一),市税务局汇总情况后抄送市财政局。
六、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