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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更改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样式的通知
录入时间:2012-08-28  /  点击数:4540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更改本市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样式的通知

沪财库[2011]6

市各有关部门,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管理监督,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12号,以下简称《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1171日起,本市将正式启用财政部制定的新版《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现行《上海市接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票据》(见附件2)同时停止使用。

  二、各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在201131日前预先准备好新版捐赠票据的库存;各公益性单位可以从201131日起,按原票据购买程序,凭《上海市财政票据购买证》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购买新版捐赠票据,每次票据购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的使用量。

  三、各公益性单位要做好旧版捐赠票据的清理登记工作,对已经使用的旧版捐赠票据要进行登记造册,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对尚未使用的旧版捐赠票据要进行清点登记,填写《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销毁申请表》(见附件4),于2011731日至20111031日期间,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办理旧版捐赠票据的核销或销毁手续,并经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部门组织销毁。各(区)县财政票据监管部门要做好本区(县)旧版捐赠票据的核销和销毁情况的汇总工作,于2011年年底前上报市财政票据监管部门备案。

  四、各公益性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捐赠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票据,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捐赠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