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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连线:如何守护“生命之水”
来源:新华网  /  录入时间:2013-06-08  /  点击数:1661

近年来,水污染事件频发刺激着国人的神经。如何才能保卫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发达国家也曾经受水污染问题的困扰。他们的经验教训是,一定要加强法制建设和执法力度。

老路危险

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水污染问题专家弗兰克·施瓦茨说,1940年至1970年间,美国像今天的中国处于工业化时期,那时基本没有环境治理,地表水和地下水均被多种污染物严重污染。1972年,美国通过联邦《清洁水法》,自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国家污染物排放削减许可证制度一直是美国保护与恢复河流、湖泊和近海水体水质的主要手段,美国河流、湖泊的水质因此得到改善。

法国国家科研中心研究员惠方民说,上世纪50年代以来,法国农业迅速发展,由于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法国各大河流和地下水受农药和硝酸盐污染严重。为此,法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多条法令、决议和通知,并制定了多个旨在改善水资源水质的行动计划。

中国还能重复这种经历吗?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教授刘建国说,有这种想法极其危险,因为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两大不利因素:一是自然资源短缺以及愿意接受污染转移的国家越来越少,即使污染能以后治理,但届时为人类提供必要生态资源的许多动植物物种将消失;二是现在中国受污染影响的人口远远超过当时发达国家受污染影响的人口,环境污染对国民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危害会更严重。

全程监管

在水污染治理中,发达国家对有毒害物质“从摇篮到坟墓”的全程管理方式值得借鉴。

施瓦茨介绍了美国1976年通过的《资源保护与恢复法》,这是一部主要针对有毒化学物质的法律。施瓦茨举例说,在这部法律生效前,企业能将溶解油脂的废溶剂倾倒入工厂的排污井,或运到城市垃圾填埋场处理,但法律实施后,就必须报告具体使用溶剂的过程,并提供废溶剂经过安全处理的证明,这就是所谓“从摇篮到坟墓”的管理方式。

由于设置了巨额罚款,这部法律结束了倾倒废弃化学物质的局面,此后废弃物都要送往特殊的有害废弃物填埋场进行处理。美国每个州一般只有一到两个这种特殊的填埋场,因此处理成本较高,这迫使企业改进工艺减少有毒害物质用量,从而大幅减少有毒害废弃物,工业区附近地下水被污染的局面也得以终结。

在俄亥俄州立大学地球科学学院从事水资源研究的刘赣明博士说,应该建立更加科学的地下水和地表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测网点。一个理想的水质监测网不仅能够对水体污染及时预警和反应,更重要的是它能追根溯源,确定排污企业及个人的责任。

专家普遍认为,中国目前已经颁布了一些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执法力度仍然不够。

施瓦茨说,美国治理水污染的法律之所以能结束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是因为政府“敲打”违法的企业和城市,强大的执行力使企业要么解决问题、要么付出巨额罚款、要么将管理人员送入监狱。

加州理工学院环境科学系教授迈克尔·霍夫曼说,在政府出台高标准的法律和规定基础上,应强制污染企业减排,对一些污染行为治理应更强有力。尽管成本较高,且牵扯到不少企业的实际利益,但有效执法这一点在任何方面都适用。

综合治理

治理环境污染是一项复杂的综合工程,把其中的任何一部分割裂开来对待,难免影响整体效果。

刘赣明说,“水、土、气”是一个相互影响的系统,污染的防和治是系统工程,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需要认清水污染、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之间的联系,同时治理,防止交互污染。

刘建国说,应协调政府中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部门,因为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存在内在联系。例如,空气污染导致的酸雨也会污染水质和土壤。

另外,要鼓励和支持民众参与环境保护。刘赣明说,政府和媒体需要进一步加强环保宣传,让公民意识到水污染会切实影响自己的健康及生活水平,争取让更多公民参与到水资源与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中,在自觉遵守环保法规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