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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新国标实施现状 借鉴其他国家监管方法
来源:网易新闻中心  /  录入时间:2013-07-29  /  点击数:1381

截至今年7月,我国生活饮用水新国标全面强制执行满一年。根据新国标,自来水厂要对106项指标进行检测,卫生部门也应该对此进行监测。然而,目前一些地方的卫生部门甚至还未具备监测这106项指标的能力。而自来水厂的常规检测也只有42项。

我国自来水监测现状

自来水新国标在2007年颁布之后,由于各方尚未有足够的准备,在全国强制实施是在2012年7月1日。彼时媒体报道,由于新国标直接与国际最先进的标准接轨,如果能够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将实现居民家中水龙头拧开直饮。当然,这一良好愿望至今没有实现。

现实的情况是,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涉及虽然饮用水的内容,但是各项配套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城市供水条例已颁布实施18年,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要求;至今还没有专门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和评价方法,水源水质标准仍依据水源地保护区的环境质量标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相关配套政策也亟待完善。

其他国家如何监管饮水安全?

美国: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立法,要求水龙头流出来的自来水能直接饮用

早在1974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安全饮用水法》,明确规定保护国家公共饮用水的供应及源头,由美国环保署及各州环保署一起执行。该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修改,要求采取很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污染,美国环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统共同努力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标准。目前几经修订形成的完备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建立饮用水水源评估制度,对每个水源都有相应的研究,包括水源的区域界线、水源区域内各种可能的污染源的清单、供水对各种污染源的敏感程度等。

英国:标准每五年修订一次

从上世纪中期开始,英国就陆续制定饮用水安全方面的法律,先后出台了包括《水法》、《水务法》、《饮用水质量规程》等十余部法律法规。除了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规,英国还执行世界卫生组织的饮用水卫生准则以及欧盟相关法规,主要是《欧盟饮用水规程》。这些标准每5年至少修订一次,以确保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的最新指导方针,并与科技进步相协调。

在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是中央政府中负责水资源及相关产业方面的主管部门,该部门对水务监管机构进行宏观管理。此外英国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饮用水监视委员会”,为饮用水安全提供独立监督。另外,上世纪90年代开始水务私有化改革进一步提高了水务行业效率和竞争力,保证了自来水质量和相关服务。

德国:大城市每年检测上万次

德国水利法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及其排放流域的不同对其排放的化学氧化指数、生物氧化指数和氮含量等有明确的规定标准。政府对污水处理厂的监管也十分严格,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地方会予以警告并勒令整改。在此前提下,自来水生产中的水质处理基本只需采取自然手段。比如柏林地区饮用水全部来自地下水,其铁和锰的含量较高,柏林自来水公司采取通风和沙滤手段去除高含量的铁和锰,无需再添加其他化学制剂。在使用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源的地区还可以使用氯、臭氧或者紫外消毒等方式。

除了水的质量标准,德国《饮用水条例》还对水质检测有严格的规定。其中,地表水、地下水、水厂水质处理环节、自来水管网以及用户的水龙头都被这一高密度采样网络所涵盖。在德国柏林,每50公里要有一个水质检测点,全市共有180个定点用户监测地,位于幼儿园、老人院、医院等公共机构中,每周会有人上门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执行,地区的健康部门负责监督。水质检测的频率与用户数量有关。一个小村子可能每年只需一次水质检测,而在像柏林这样的大城市每年则要检测上万次。

日本:污染饮用水要判重刑

对于自来水的水质,日本有专门的法律进行严格规定,这就是1955年6月15日制定的《水道(自来水)法》。日本厚生劳动省根据《水道法》第四条规定制定了《关于水质标准的省令》。现行水质标准是2003年制定的,包括水银、锑、硼、亚硝酸氮、氟等,达50个项目。此外,日本也注重水源保护。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促进水道原水水质保护法》,要求对于自来水的水源地进行保护。该法对自来水企业和地方政府需要采取的保护水源措施,包括生活污水的处理、养殖场家畜粪尿的处理等都进行了严格规定,未经处理严格限制排入河流。

在日本,污染饮用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之一,刑法规定了关于饮用水的犯罪行为,污染饮用水或者混入毒物的行为,都属于犯罪。污染提供给人饮用的净水,使其无法利用的行为,属于“污染净水罪”,可以判处6个月以下徒刑和10万日元以下罚款;污染自来水和水源的行为,属于“污染水道罪”,可以判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徒刑;向供人饮用的净水投入毒物和会导致健康受损的物质,无论是否对人体健康产生了影响,一律判处3年以下徒刑;污染净水致死,比起一般伤害罪,要判处重刑。向自来水混入毒物和其他有害健康的物质,则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导致人死亡,判处死刑、无期或者5年以上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