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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对天然泉水和地下水开征资源税
来源:南国早报  /  录入时间:2013-11-04  /  点击数:1271

10月30日,南国早报记者从南宁市地税局了解到,自治区政府《关于明确矿泉水、天然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税征税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已出台,天然泉水和地下水首次被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11月1日起,对这两类水矿资源进行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可到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纳税。

据介绍,自1997年起,税务部门开始对开采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按4元/吨的标准征收资源税。随着水矿产品开发技术的进步、品种增多和品质提高,天然泉水和地下水也逐步被开发利用,但一直未纳入征税范围。

由于地下水资源有限,再生缓慢,无节制的开采使用,势必造成珍贵地下水资源的极大浪费。为了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充分发挥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有效保护广西水矿资源,按照《通知》要求,我区税务部门从今年10月起开始对天然泉水、地下水这两类矿产资源全面征收资源税。与矿泉水的征税税额相同,开采天然泉水和地下水矿产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暂按4元/吨的税额标准执行征收,民用水和公共事业用水暂免征收资源税,因此居民用水水价不会受此次资源税范围调整的影响。

税务部门提醒,11月1日起,相关纳税人即可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纳税人可在每月10日前,办理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