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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向内涝说“不”
录入时间:2013-11-07  /  点击数:1371

一 问 排涝能力如何跟上 系统规划 公众监督 内涝严重、交通瘫痪、断水断电……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缺乏整体规划,城镇排涝能力滞后于城镇规模扩张。《条例》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镇水务与工程研究院副院长谢映霞认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需要因地制宜、系统规划。《条例》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地理、气候特征,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如果没有系统规划,“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排水设施就很难发挥作用,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排水的问题。并且,排水管渠大多铺设于地下,投资大、隐蔽性强,一旦建设不合理,改造起来难度极大。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一项系统的公共服务,其设施规划、管理等方面都应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条例》对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设施的监督检查及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向平说,“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保护,还充分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同时也有利于公众积极参与到设施的保护中。”

二 问 怎样避免“井盖杀人” 严格监管 规范施工 近年来,井盖丢失导致人员坠亡,路面塌陷导致行人、车辆坠落,相关报道屡见报端。如何避免排水和污水设施成为“杀人凶器”? 中国工程标准化协会给排水委员会主任张辰表示:一是要加强自身管理,二是要规范地下施工。 “《条例》是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护身符’。”张辰介绍,《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 并且,地下施工行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等,《条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从事爆破、钻探、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单位,必须要制订保护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没有制订保护方案,擅自拆除、改动设施,规定了警告、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措施。

三 问 特许经营政府咋管 统领协调 严格准入 《条例》明确,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的角色应该如何转换? 浙江财经大学校长王俊豪认为,开放市场不等于让政府当“甩手掌柜”,《条例》鼓励社会资本的进入,将对政府责任和监管提出更高要求。政府既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协调、统领的作用,避免多头管理给企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又要通过加强过程监管、结果控制,对运营过程中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置。 “《条例》在鼓励向社会资本开放的同时,明确要配套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以规范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进入方式和进入条件。”王俊豪说,“我建议结合当地实际和项目特点,对运营企业的法人资格、设备、资金、制度建设、人员配置、业绩经验等提出具体标准和要求,并规范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选择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具体程序。只有如此,才能防止一些有资本无业绩、有关系无技术、有所谓联合体投标无运营实体资质的企业进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行业,才能保障行业良性、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