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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关注:解读“史上最严”新《环境保护法》
来源:水世界网  /  录入时间:2015-01-19  /  点击数:1634

地方政府面临角色转型
新《环保法》实施,政府角色转型首当其冲。新法强调,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新《环保法》提出了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评、环境经济政策、总量控制、生态补偿、排污收费等一系列制度,同时提出了限期达标、按期达标的制度。而且,地方政府保护环境不力,将面临区域限批。
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委员、《中国环境观察》副总编陈文俊说:“新《环保法》明确强调了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其需要执政理念的转变以及法制观念的树立。地方政府对企业要有断奶意识,不能再大包大揽。以往,一些企业出现环境违法问题,特别是被环保部门发现后,通常会找到当地政府,请政府出面协调,以逃避处罚。如一些企业以设施检修等为名逃避处罚等。新《环保法》实施后,凡此种种已不是借口,只要排放不达标,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就可处罚。”

监管部门实施严格问责
新《环保法》实施后,将给监管部门带来更加严格的问责。
其一是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规定了严厉的行政问责措施。如该法不仅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其二明确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例如,许多企业没有环评许可、规划证明和土地证明,但却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将层层问责,相关责任部门将难逃其责。


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
新《环保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今后,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地方政府受理或者被消极对待的情况,则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同时规定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生态保护划定“红线”
此次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关系上作出重大调整,由“环保应当与发展相协调”修订为“发展应当与环保相协调”,这意味着环境保护变为了基础性的要求,经济的发展不能超越环境所能承受的限度,社会各方面的发展都要优先考虑环境,与环境相适应。
保护优先就是要求从源头上进行保护,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所谓的红线,即为不能逾越的边界。给经济开发划定禁区,不得侵入这些地域,保护会更为彻底。


我们相信,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修订或出台,环境法律的理念将更新,措施更实,要求更高,处罚更严,责任更明,权力更清,环境保护实践将在法治道路上不断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