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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环境法庭不受任何组织支配 力保专业公正
来源:中国环境报  /  录入时间:2015-08-20  /  点击数:1619

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将环境保护纳入立法的国家之一。瑞典拥有一套庞大的法律体系,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整个国家的环境保护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瑞典,除了大大小小的行政机构以外,环境立法实施的另一个重要机制就是环境法庭。环境法庭作为一件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保证了环保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支撑着瑞典环保事业的持续发展。

实行三级审判制度

瑞典环境法庭体系由地区环境法庭、环境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实行三级审判制度。当前瑞典拥有纳卡、默奥、厄斯特松德、维克舍和维纳斯堡5家地方法院的环境法庭;环境上诉法庭仅有一个,设在斯维亚;环境终审法庭则是位于斯德哥尔摩的瑞典最高法院。

环境法庭由4名成员组成,包括1位主席,1位环境顾问和两位专家,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来任命。其中,法庭主席必须是具备法律资格、具有丰富经验的地区法官;环境顾问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处理环境事务的经验;两位专家当中,一位必须熟悉国家的环保运行体系,另一位必须通晓与案件相关的行业知识。案件的审理结果是先由主席给出意见,然后依次征求环境顾问和专家成员的意见,主席拥有最终决定权。

主要受理企业环境许可申请

环境法庭根据案件的性质分为“申请”和“传唤”两种类型,其中前者包括设施工程建设、许可证发放、监督执法等案件;后者包括环境事故、环境损害赔偿等案件。法庭受理某项环境案件后,必须通过当地媒体(报纸等)进行公示,同时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之后的3个月内做出判决。在一个环境案件中,经营者(以企业为代表)、中央及地方政府、居民、一定规模的社团组织等利益相关方,都能够针对法院的判决在规定的时间里提起上诉。

针对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环境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工作,是环境法庭的一项重要职能。瑞典政府根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将需要申请许可证的大小活动划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活动必须向环境法庭申请许可证;B类活动则可以向所在郡的行政委员会申请许可证;C类活动只要向市政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就无须申请许可证。

环境法庭受理许可证申请的过程要求申请者必须同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作为证据,这样能够加大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力度,并且有效避免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和权力寻租等问题。瑞典工业企业许可证申请的法律裁决过程同样需要听证会,可能持续几周乃至一个多月。最终许可证文件的内容显得格外细致,其篇幅有几百页都很普遍。

法庭决议不受任何组织支配

许可证的决议书中写明申请企业的名称和基本概况,并注明根据相关法律,明确批准申请企业在给定的范围内从事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庭决议属于整个决议书的主体,当中涉及许可声明、最终条件、委托事项、延迟事项、调查研究事项、临时条件几个部分。

许可声明说明允许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并批准其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同时阐明这一许可的法律效应。最终条件要求经营者履行承诺,限期采取措施削减其经营活动的各种环境影响,同时针对废水和废气排放的总量和强度、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噪声等级、企业自行监测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等各个环境要素都提出许可条件。

委托事项说明法庭委托相关监管部门全权监督经营者的一些活动。作为延迟事项,环境法庭要求经营者或相关监管部门针对一些不确定的环境要素进行现场实验,以决定其最终条件。

许可证要求经营者与监管部门协商,对有些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实施调研。许可证还针对一些不确定的环境指标给出临时条件,要求经营者限期采取一定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完成之后再决定最终条件。在许可证的附加内容里,环境法庭记录经营者的许可申请陈述,附带经营者提供的文件,并针对各种环境要素给出详细的法庭意见,并且需要给出与会各方进行上诉的时限。许可证书结尾还必须包含各位法庭成员的亲笔签名。

瑞典经过长达几十年的实践,已形成了强大的环境法庭体系。瑞典独立的司法体系使得其不受任何组织支配,其判决不会代表任何利益方的意见,符合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环境法庭的判决权衡了各项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要求,通过大量的研究进行支撑,其决议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是环境法庭得以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在当下我国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而又强调依法治国的条件下,瑞典的环境法庭制度不失为一个良好典范,其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