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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一步规范水资源费征收
来源:新华网  /  录入时间:2008-11-26  /  点击数:1228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三部委联合制定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日前正式发布并将于20091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2002年修订的水法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

        《办法》要求,水资源费由县级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的调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机关和资金分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后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确定。

        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办法》强调,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该《办法》的出台,明晰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原则,完善了水资源费征收和缴纳程序,规范了水资源费的分配和使用,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基本依据,增强了水资源费征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了水资源费征收的法律约束力。《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合理利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