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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规范(试行)
来源:上海水务  /  录入时间:2008-12-16  /  点击数:4251

上海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规范(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使本市居民住宅小区水质与出厂水基本保持同一水平,开展居民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实施改造,制订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二次供水设施改造项目的居民住宅小区。
1.3 本规范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规范》(GB17052-2002)、《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1998)、《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184-93)等编制。
2. 基本原则
选用的设施和材质必须获得国家或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 术语和定义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水表及其附属设施。
4. 技术要求
4.1 水池、水箱的改造
4.1.1 水池应有良好的保温措施;钢筋混凝土水池水箱,必须内衬不锈钢、瓷砖等食品级材料及其预制水箱或内涂食品级涂料。
4.1.2 水池(箱)的进水管与出水管,在水箱内部的,管壁和断面应做好防腐蚀处理。
4.1.3 室外蓄水池(水箱)周围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和污水管道,出口应高出地面并设防护设施。
4.1.4 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有盖(门),并上锁。
4.1.5 水池、水箱应设有爬梯,便于卫生清洗、消毒和检查;水箱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泄水管与溢水管均不得与下水道直接连通,溢水管末端必须安装防虫网罩;水箱内爬梯、支撑件等,应使用不锈钢材料。
4.2 给水管道、阀门的改造
4.2.1 建筑给水管道应选用有内衬或耐腐蚀的管道,其中,DN<100mm的应选用钢塑复合管(涂塑、衬塑)、聚乙烯类管(PE、PE-X)、聚丙烯类管(PP-R、PP-B)等;100mm≤DN≤300mm的应选用钢塑复合管(涂塑、衬塑)、高密度聚乙烯管(HDPE、PE80及以上级别)、球墨铸铁管(内防护)、钢管(内防护)等。
4.2.2 在水箱、水池内部的进、出水管应选用内外防护钢管和不锈钢管等,外部及端口防护作不低于内防护标准处理;应选用与各种管道管材相应的专用配件,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4.2.3 现场制作的钢配件应作内外防护处理;给水阀材质原则上应与管道材质一致,并作不低于相应管材标准的内外防护处理。
4.2.4 给水阀DN50mm应选用塑钢或球墨铸铁偏心给水阀等;DN<100mm应选用不锈钢球阀、塑料球阀(PE)、铸铜闸阀、软密封橡胶闸阀等;100mm≤DN≤300mm应选用弹性软密封橡胶闸阀(或蝶阀)、塑料球阀(PE)、塑料蝶阀(PE)等。
4.2.5 透气阀、浮球阀、止回阀、减压阀、紧急关闭阀应选用铜阀、不锈钢阀、内防护铜杆球墨铸铁阀、内防护不锈钢杆球墨铸铁阀等。
4.2.6 给水管道、阀门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管道布置清晰,横平、竖直,无强行连接;管道支、托、吊架安装牢固、规范;应有防冻包扎。
4.3 水泵及其附属设施的改造
4.3.1 水泵应选用有内防护、耐腐蚀的产品。
4.3.2 水泵的叶轮宜采用不锈钢材质;水泵壳体内壁、叶轮、密封环等与饮用水接触的材质、内防护材料和表面涂料均不得影响水质。
4.3.3 水泵机组、管道及附属设施,应采取减震防噪声措施,其环境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严禁水泵与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4.3.4 水泵应采用自灌启动方式。
4.3.5根据设计运行模式,水泵及其配套设备控制可采取就地控制、远程控制及自动控制的方式。
4.3.6在加压系统断水或供水不足时,应能实现自动报警和停机保护,当恢复正常时,能实现自动启动,进行供水。
4.4 水表的改造
4.4.1 水表应选用通过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授权单位首次强检的产品。
4.4.2 水表安装方式为住宅公共部位的嵌墙表、管弄井表和其他方式的装表,方便实施改造,方便供水企业抄表到户。
4.4.3 水表及其附属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5.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5.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5.2 表格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5.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采用“宜”,反面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附    录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自来水市南公司、上海市自来水市北公司、上海市自来水闵行公司、上海浦东威立雅自来水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陈远鸣、殷荣强、沈爱民、周雅珍、宋元、钱卫实、于大海
本规范参加起草人:杨巧虹、刘正美、吕立、钱吉洪、罗启达、周建中、钱瑞荣、将宝发、姚黎光、袁志蓉、黄明军、鲍月全、王海亮、王浩明
本规范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